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出租數據電路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特殊性質或經交通部許可經營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前項特殊性質共同使用戶僅可傳遞租用戶、共同使用戶之間有關之數據
  ,不得代他人傳遞信息。
  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應按其申請內容使用電路,不得作單純之
  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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