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數據電路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特殊性質或經交通部許可經營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前項特殊性質共同使用戶僅可傳遞租用戶、共同使用戶之間有關之數據 ,不得代他人傳遞信息。 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應按其申請內容使用電路,不得作單純之 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