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面站執照或經營特許執照不得轉讓、出租 。如有遺失、損毀,或前條以外之登記項目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