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面站執照或經營特許執照不得轉讓、出租
  。如有遺失、損毀,或前條以外之登記項目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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