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 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 及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 局於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