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
  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
  及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
  局於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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