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
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
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
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