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有毒液體物質或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 、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排洩之程序及安排,均已合於認可之標準,其流出物之排洩率及在 船尾跡流處之濃度,不超過百萬分之一。 三、自各艙間及其附屬管路系統中排洩出之物質,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 艙容量三千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