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乙類有毒液體物質或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
  、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排洩之程序及安排,均已合於認可之標準,其流出物之排洩率及在
      船尾跡流處之濃度,不超過百萬分之一。
  三、自各艙間及其附屬管路系統中排洩出之物質,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
      艙容量三千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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