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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航空器殘骸移離現場後,應妥予存放,直至調查工作結束,非經民用航 空局許可,不得處理。航空器殘骸無法移離現場時,應就地掩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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