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錄三)及外型差異需求手
  冊,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後,據以執行。
  前項手冊,係當航空器之某一儀表裝備或系統失效時,可供機長作應否
  接受飛航或於中途降落後繼續其飛航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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