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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市政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編送之請 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 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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