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
應連同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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