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
前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
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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