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
告揭露:
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業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
施。
〔立法理由〕 一、規範財務報告之重要期後事項揭露。
二、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六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四
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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