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會長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選舉工作會報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由水利會造具候選人名冊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並
  送主管機關備查。
  候選人名冊公告後,如有異議,應於公告後三日內,向水利會申請複審
  ,以一次為限。
  公告無異議後,其姓名之次序以抽籤定之。
  第一項審查,應以有關機關之登記事項或核發之文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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