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辦理會務委員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選區之投票場
      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會務委員任期或規定之日
      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
      不在此限。
  二、選舉人名冊,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三、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算
      不得少於五日。
  四、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三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應就無人
  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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