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休閒農場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
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籌設期限補正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
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
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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