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
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於同一年度內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損失率
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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