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