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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勞工工作場所之設計規定)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 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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