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
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
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
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
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爰修正第一項
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將無法參加勞工保險,僅能參加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及工會所屬會員
納入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資格條件。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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