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
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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