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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之事業廢水,除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應於公告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依下水道法令之規定,與下水道完成聯接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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