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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事業採行漁牧綜合經營者,應逐日或逐批記錄清洗畜舍日期、時間、廢 (污)水排放至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污)水排放時間、排放方式與地 點。 前項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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