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污染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其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
  一、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命其採取得減輕污染危害及避免污染擴大之處
      分。
  二、依命令或自行採取減輕污染危害及避免污染擴大之措施,經調查結
      果發現污染物濃度或範圍仍持續顯著增加或擴大。
  三、其他非以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無法減
      輕污染危害及避免污染擴大之必要情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