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 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回收量及處理量 。 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