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
  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回收量及處理量
      。
  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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