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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需經核准)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 境用藥。 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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