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核(換、補)發、展延、變更,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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