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許可、展延及變更之申請或監督許可之檢測機構,
  得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其檢驗室,並索取有關資料。
  前項查核及索取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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