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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 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參酌本範本訂定其注意事項,經信用卡業務機構董(理 )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呈報金管會備查;並應每年檢討;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信用卡業務機構參酌本範本實施程序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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