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自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前項公司或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代表人不符合第四條所定應為執業技師 之規定者,應於領得登記證之日起二年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註銷其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