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
  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
  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
  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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