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
  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
  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
  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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