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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剩餘外匯之處置)
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 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 行或其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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