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
  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
  行或其指定銀行。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