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
  會。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
  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
  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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