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其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轉入與轉出證券,應
  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撥轉作業
  。
  本公司開立於他家證券商之自有證券帳戶內證券,須將該證券先轉入本
  公司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後,始得提供為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
  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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