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客
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第十
條規定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