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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 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 議。 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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