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參加人律師及專利師之酬金,不計入訴訟或程序費用。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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