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聘任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預告程序,由董事會
決議終止契約: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二、有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情事。
三、有律師法所定應付懲戒之事由。
四、有本會人事管理要點第十七點之情事。
五、有本會人事獎懲處理要點第六點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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