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承審員考試及格證
  書審查之。其係各省司法委員承審員考試及格者,除考試及格證書外,
  並應將覆核及格證書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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