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
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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