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應航海人員晉級考試資格年資採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施行前,持有外國政府海員執業證書,經申
  請認可有案者,依左列規定應考:
  一、甲種船長應一等船長考試。
  二、甲種大副應一等大副考試。
  三、甲種二副、三副應一等船副考試。
  四、乙種船長應二等船長考試。
  五、乙種大副應二等大副考試。
  六、乙種二副、三副應二等船副考試。
  七、甲種輪機長應一等輪機長考試。
  八、甲種大管輪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九、甲種二管輪、三管輪應一等管輪考試。
  十、乙種輪機長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十一、乙種大管輪應二等大管輪考試。
  十二、乙種二管輪、三管輪二等管輪考試。
  依前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甲、乙種二副、二管輪
  應一、二等船副、管輪考試及格發給船副、管輪證書者,於應大副或大
  管輪晉升考試時,其原任三副、三管輪之年資,得予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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