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施行前,持有外國政府海員執業證書,經申
請認可有案者,依左列規定應考:
一、甲種船長應一等船長考試。
二、甲種大副應一等大副考試。
三、甲種二副、三副應一等船副考試。
四、乙種船長應二等船長考試。
五、乙種大副應二等大副考試。
六、乙種二副、三副應二等船副考試。
七、甲種輪機長應一等輪機長考試。
八、甲種大管輪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九、甲種二管輪、三管輪應一等管輪考試。
十、乙種輪機長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十一、乙種大管輪應二等大管輪考試。
十二、乙種二管輪、三管輪二等管輪考試。
依前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甲、乙種二副、二管輪
應一、二等船副、管輪考試及格發給船副、管輪證書者,於應大副或大
管輪晉升考試時,其原任三副、三管輪之年資,得予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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