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
  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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