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書經審核同意後,向工務局申請運送憑證序號,
  由工程主辦機關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廠商使用。
  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工程主辦機關應查核清除機具是否確
  實將剩餘資源運送至指定之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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