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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業者應加強自主檢視,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經營區分區評鑑,並得視評 鑑結果之優劣,於次期契約減免使用費二成或提高使用費一點二倍至五 倍。 前項評鑑及獎懲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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