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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臺北市地方情況條件 之需要,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之施工管理,得訂定建築施工改善方案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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