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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由營運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標示之: 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 二、列車折返處所。 三、列車之停車位置。 四、緊急斷電開關位置及其他供電線路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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