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由營運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標示之:
  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
  二、列車折返處所。
  三、列車之停車位置。
  四、緊急斷電開關位置及其他供電線路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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