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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各機關之暫付、預付等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需要者,應以預 算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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