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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委託代辦工程或其他事項預算,經移轉受託機關者,於規定支付期限前 ,不論工程或事項已否完竣,應將已支付部分憑證檢送原委託機關,其 委辦經費之保留,應由原委託機關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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