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親屬配給實物,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填報,由各主管單位依前
條規定核明蓋章核發,但不得重複請領:
一、父子同為公教員工,除其本人份內,應得實物照發外,並得分別請
領其合於受配實物規定之親屬,但不得重複請領。
二、兄弟同為公教員工,其隨在任所境內,合於受實物規定之父母,應
由親屬順位最長者(兄)具名請領,(弟)不得重複請領。
三、夫妻同為公教員工,除其本人份內應得實物照發外,各不得另以配
偶眷屬名義請領,其合於受配實物規定規定之父母子女,統由夫方
具名請願。夫離職,不為公教人員時,妻仍為公教人員者,得由妻
具名請領其親屬(子女)實物配給但必須繳交夫之離職證件。
前項員工親屬,適用第五條之規定。變更申請者,在六個月內不得再行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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