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處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由秘書室負責管理及維護;專門委員室視察
負責督導管理。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所轄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
發現有危險或有害之虞,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暫停使用,並通
報秘書室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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