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水源種類及取水池地點之選,應就左列各款調查比較。
  一、具有本標準第二十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必要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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